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03718号
原告:上海金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8号12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金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82,833.7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金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82,833.7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