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金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鸿翔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6016号之三
原告:上海金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唐国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元媛,上海融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鸿翔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
法定代表人:戴建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鸿翔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计2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金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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