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黔01执81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骄冠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燕川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黔源隆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23号银***广场B区12栋3楼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915201033220551781。
本院在受理深圳市骄冠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黔源隆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订购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9月19号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上列被执行人送达限期执行、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求上列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还款,但上列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2.本院分别于2017年9月13日、2018年4月23日、2018年9月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上列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及工商信息,未发现上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于2018年9月1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上列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上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4.本案依法将上列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贵州贵聚能源有限公司,本院于2018年9月22日通过电话与该公司相关负责人约谈,并根据本案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实际情况告知本案申请执行人后,该公司同意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本院据此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上列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恢复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伟
审判员 邹 力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