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某有限公司、始兴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0222执31号 申请执行人:始兴县华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始兴县太平镇白石坪茶头碰组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MA54PUEY5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工业东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191520366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始兴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火车站西侧亿豪商贸城20栋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052424227M。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始兴县华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始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粤0222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程序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始兴县华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始兴分公司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粤0222执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