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203民初1693号
原告:韶关市某某门窗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浈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韶关市武江区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东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韶关市某某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原告韶关市某某门窗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某某门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某某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2.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韶关市某某门窗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韶关市某某门窗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财产保全费1875.21元,原告韶关市某某门窗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