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91民初1487号
原告:江苏旭变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庄工业园徐海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聊城市龙泰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嘉明工业园安居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旭变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龙泰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旭变变压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旭变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