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391执174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旭变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豹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4年7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江苏旭变变压器有限公司与上海豹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2020)苏0391民初763号民事判决。判令:上海豹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江苏旭变变压器有限公司设备款400000元;上海豹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江苏旭变变压器有限公司违约金40000元;上海豹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江苏旭变变压器有限公司损失【计算方式为:以4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自2020年3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责任;驳回江苏旭变变压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00元、公告费7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00元,由上海豹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现该判决已经生效,因上海豹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经江苏旭变变压器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予以执行,执行标的453600元。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豹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上海豹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到位金额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派员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办理过程及结果,拟终结本案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同意。本院向申请人告知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海豹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未能有效执结,可以终结本案此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