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18262号
原告:***,男,1964年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公民身份号码440************316。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山路得斯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大龄工业区**第**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62F。
法定代表人:**1。
被告:**1,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果三组,公民身份号码362************415。
原告***诉被告中山路得斯空调有限公司、**1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为237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麦 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