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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路得斯空调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1673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路得斯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大岭工业区1号第1栋厂房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51687662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被申请人:**(中山市)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古鹤村建材城46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2NR8J3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市)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路得斯空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民事裁定,对中山路得斯空调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18319.4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路得斯空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路得斯空调有限公司、***以其已按判决内容向原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粤2071民初16731号民事裁定对中山路得斯空调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18319.4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