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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创投置业有限公司、某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5738号之一 原告:成都市创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办事处双龙路488号怡和新城E4区30栋附201-21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理,北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原告成都市创投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原告成都市创投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创投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成都市创投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佳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