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4974号
原告:成都市创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办事处双龙路488号怡和新城E4区30栋附201-21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理,北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市龙泉驿区图书馆,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公园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市创投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图书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成都市创投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成都市创投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创投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32.5元,由成都市创投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