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113执211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三洋利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清河东路傍江西村段88号金海岸花园二期10幢3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1586172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市佳百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前锋村前锋路前锋工业园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347394344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傍雁路883号一区二十四座801房,身份证号码44282419701117113X。
申请执行人广州三洋利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佳百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0113民初82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院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广州三洋利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佳百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并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书》。被执行人广州市佳百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广州三洋利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部分和解款项800000元(已支付),并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18895元。申请执行人广州三洋利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广州市佳百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余下和解款项849475元按《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的方式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需长期履行,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0113执2114号案件的执行。
在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