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三洋利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三洋利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3民初3713号 原告:广州三洋利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傍雁路87号421。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南国奥林匹克花园大厦19号A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三洋利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三洋公司)诉被告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下称奥园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奥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手扶梯安装款133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1137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20年2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195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22年1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0月17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为15078元);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存在手扶梯设备安装合同关系。2019年11月1日被告就广州奥园城市天地5区负一层手扶梯安装工程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广州奥园城市天地5区负一层手扶梯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650000元(含税),合同中约定了付款方式分为进度款、竣工验收款、竣工结算款、质保金;质量保修期为贰年,自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之日起算;被告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同意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工程监理及其他约定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手扶梯设备安装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给被告使用,但时至今日,被告尚欠原告安装款133200元,该款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支付。原告认为,被告未能如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奥园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1日,奥园公司(甲方)与三洋公司(乙方)签订《广州奥园城市天地5区负一层手扶梯安装工程合同》,主要内容为:双方就广州奥园城市天地5区负一层手扶梯工程承包施工事项达成协议;工程名称为广州奥园城市天地5区负一层安装工程(下称案涉工程);工程地点为广州番禺奥园城市天地;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按甲方提供的图纸、有关资料及说明,承包甲方项目全套电梯设备的安装及调试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土建工程、在甲方现场现状的基础上负责拆除楼梯、建设达到本合同标的扶梯的安装条件、提供钢牛腿、整套完整的电梯设备及配套设施的安装、调试、报装、验收以及有经验的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可推断出的为完成此项完整工程所需要的全部工作;本工程从开工到竣工验收通过的总工期为现场具备安装条件下54个日历天完成所有电梯的安装工作(包含节假日在内),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开工令时间为准;合同价款及增值税固定总计合计为650000元,增值税实际金额以乙方提供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载(或换算)的增值税为准;付款节点1进度款,按进度每月付款,当月25日前乙方提报经项目部审核确认的完成工程量计算书,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付款节点2竣工验收,按电梯实际完成工作量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金额的10%;付款节点3竣工结算,竣工完成并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结算额的17%;支付节点4质保金,质保期两年期满后支付结算额的3%;计价方式,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乙方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手续前,必需由甲方组织的验收小组检查合格后,方能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手续,对检查有质量问题的工程,工程质量没有得到整改前不得进入结算;甲方委派***为代表,乙方选派***为施工现场代表;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年,自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之日起计算;甲方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甲方的逾期付款期限不超过30天的,乙方不得停工;等等。该销售合同有三洋公司与奥园公司盖公章,及奥园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 2020年1月17日,广州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作出报告编号为0501-2020-02236和0501-2020-02235的两份《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报告》,对设备代码为3500-440113-202001-0005和3500-440113-202001-0006的自动扶梯作出合格的检验结论,并发放相应《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2020年9月14日,三洋公司向奥园公司发出《律师函》催收电梯款650000元。 2020年10月10日和2021年3月16日,奥园公司分别向三洋公司银行转账210000元和306800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持续至民法典实施后,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奥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抗辩、质证的诉讼权利,根据举证规则,恒大集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奥园公司与三洋公司签订的《广州奥园城市天地5区负一层手扶梯安装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三洋公司已依约完成电梯安装,并经验收合格,且已过质保期,奥园公司应依约支付工程款。合同约定安装工程总价为650000元,奥园公司已支付516800元,尚有133200元未支付。现三洋公司要求奥园公司支付剩余手扶梯安装款1332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奥园公司无故拖欠工程款,违反合同约定及诚实信用原则,三洋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案涉工程于2020年1月17日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约定,奥园公司应在竣工完成并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除质保金外的工程款,在质保期两年期满后支付质保金。现三洋公司要求以1137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2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以19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2年1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三洋利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手扶梯安装款133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分两部分:1.以1137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20年2月29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以19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2年1月17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6元,由被告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州三洋利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均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