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1民初31254号
原告:广州三洋利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清河东路傍江西村段**金海岸花园第******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440101731586172P。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均系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三艺机电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大源田心东路一街**803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8109831U。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三洋利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三艺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广州三洋利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三洋利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三洋利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230元,由原告广州三洋利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