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6民初35094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
法定代表人雷。
委托代理人**,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美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西乡街道宝运达物流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39。
法定代表人:陈。
被告深圳美波科技有限公司上合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新安街道**31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
负责人: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美波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美波科技有限公司上合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