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宏图建业有限公司

甘肃金宏图建业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923民初26号
原告:甘肃金宏图建业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梦珂路原检察院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30639178601。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
原告甘肃金宏图建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金宏图建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肃金宏图建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00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理由:2021年5月26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同时约定双方如有纠纷,在肃北法院起诉解决。2021年5月27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转款,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原告认为被告拒不还款的行为伤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是被告公司与借款公司不是同一个公司,和该公司之间还有一个案子正在审理当中,另一案解决了就可以解决这个案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5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写明:“今借到甘肃金宏图建业有限公司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如有纠纷,约定至肃北法院,起诉解决”,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账号为×××的甘肃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转账100000元,现该笔借款尚未偿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原、被告之间因该借贷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100000元系案外人相似公司的借款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六百七十五条,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甘肃金宏图建业有限公司借款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达玛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旭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