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执复600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庆亿街3号401房、8-12层整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工业中路19号住建大楼8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清远市清新区汇利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园林路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广东公司)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清远中院)(2023)粤18执异4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清远中院执行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关建筑公司)申请执行清远市清新区汇利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利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4月25日发出拍卖通知书,对被执行人汇利豪公司位于清远市清新区XX国有用地使用权[证号:清新国用(2XX4)第0××7号]及XX楼进行拍卖,议价结果5000万元的基础上下浮30%即3500万元作为一拍起拍价,司法拍卖平台为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10时至2023年5月26日10时止,抵押权人为华融广东公司。随后该院在淘宝网发布拍卖公告,其中抵押情况一栏载明无抵押权人。对此,华融广东公司提出异议称,异议人依法受让原华兴银行江门分行对汇利豪公司等享有的债权及担保权益,为汇利豪公司所有的位于清远市清新区××镇××路××号××共计385个在建工程的债权人及抵押权人。异议人已于2022年11月11日向执行法院寄送参与分配及优先受偿申请材料,执行法院清楚知悉异议人对汇利豪公司提供抵押的在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执行法院明知异议人为抵押权人,不仅未对评估方式事先询问异议人的意见,还在未向异议人送达评估结果的情况下即于2023年4月20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刊登拍卖公告,且在拍卖公告中表示拟拍卖资产无抵押,评估及拍卖程序违法,严重损害了异议人作为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韶关建筑公司和汇利豪公司对拟拍卖资产的议价结果仅为5000万元,明显严重低于市场价值,该起拍价可能还不足拟拍卖资产实际价值的十分之一,此种议价结果及评估拍卖方式严重损害了全体债权人,特别是异议人作为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且将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请求:1.撤销(2022)粤18执775号案原定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对涉案房地产的拍卖;2.选定评估机构对涉案国有用地使用权及XX楼在建工程重新进行评估,并依法向异议人送达评估报告、拍卖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书。3.提供(2022)粤18执775号案的执行依据(2021)粤18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以明确韶关建筑公司享有优先权的工程款的金额及其工程款优先权所对应的具体在建工程的坐落及范围。
华融广东公司提出异议后,清远中院于2023年5月10日撤销涉案网络司法拍卖,并于2023年5月12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华融广东公司送达(2022)粤18执775号执行裁定之五及(2021)粤18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
清远中院认为,关于异议人华融广东公司请求撤销对汇利豪公司所有的位于清远市清新区XX国有用地使用权[证号:清新国用(2XX4)第0XX7号]及XX楼在建工程(按现状)的拍卖,以及由该院提供(2021)粤18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两项请求,该院已经予以支持并完成相应程序,不再作审查。关于双方议价结果可否采纳为处置参考价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议价结果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议价结果为参考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议价或者定向询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前述规定,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议价结果作为处置参考价的,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华融广东公司对于双方议价提出异议,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异议申请。申请执行人韶关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汇利豪公司向该院发出《关于议定XX项目资产处置参考价的报告》,告知其双方通过议价方式确定XX项目在建的第三期资产的土地使用权益[土地使用权证号:清新国用(2XX4)第0××7号]参考价为5000万元,已完成的工程造价由买受人按被执行人汇利豪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韶关建筑公司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与全部补充协议、复工和解协议及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结算方法另行支付。根据前述议价报告,申请执行人韶关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汇利豪公司仅议定土地使用权益[土地使用权证号:清新国用(2XX4)第0××7号]的处置参考价为5000万元,但对于地上在建工程部分,双方并未完成议价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确定处置参考价。因此,该院在处置位于清远市清新区XX国有用地使用权[证号:清新国用(2XX4)第0××7号]及XX楼在建工程(按现状)的拍卖公告中,以双方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议价结果5000万元作为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的处置参考价,忽略了在建工程部分的评估价值,或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由该院在后续实施过程中予以纠正。
2023年6月19日,清远中院作出(2023)粤18执异47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华融广东公司的异议请求。
华融广东公司向本院提出复议,请求:撤销清远中院(2023)粤18执异47号执行裁定,要求该院通过摇珠选定评估机构的方式对涉案房地产进行评估,并依法送达相关文书。
本院在复议审查过程中,接到清远中院报告,该院已于2023年10月16日作出(2022)粤18执775号委托书,选定广东国政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作为评估机构,对该执行案件的涉案房地产进行评估。
本院认为,清远中院在执行该案中,已选定评估机构对涉案国有用地使用权及XX楼在建工程重新进行评估,即回应和满足异议、复议人华融广东公司的请求,本复议案件已没有审查的基础和必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