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华建材(黑龙江)有限公司

建华建材(黑龙江)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民申19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建华建材(黑龙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波,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琳,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建华建材(黑龙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终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 懋
审判员 刘 平
审判员 王晓刚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