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华建材(黑龙江)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建华建材(黑龙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民终18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288号。
法定代表人:卢溅平,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华建材(黑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宾西经济技术开发区强宾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虎,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华建材(黑龙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2民初1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秀艳
审判员  陈 双
审判员  庄 金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