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执保13号
申请人:建华建材(黑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西经济开发区强宾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昆仑大街**。
法定代表人:兰图,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建华建材(黑龙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慧
审判员 徐荣红
审判员 陈 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刘亚旋
书记员王奕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