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华建材(黑龙江)有限公司

建华建材(黑龙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25执2787号
申请执行人:建华建材(黑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宾县宾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付波,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11月10日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本院依据(2015)宾民商初字第0094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建华建材(黑龙江)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29917.98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建华建材(黑龙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建华建材(黑龙江)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宾民商初字第0094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