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执75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被执行人广西万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9号凤岭新新家园B区新新大厦十一层1105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广西万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万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万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