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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筑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4财保59号
申请人:广东筑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培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宗烨,广东元道泽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威艳,广东元道泽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国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陈剑峰,职务:执行董事、总经理。
申请人广东筑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国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4752.3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申请人广东筑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341019192021000730)提供担保。2021年8月4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筑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国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4752.33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044元,由申请人广东筑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晓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万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