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82执1910号

申请执行人:杜桂保,男,195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执行人:邹韶生,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执行人:洪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982民初30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洪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邹韶生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洪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邹韶生存款计人民币7.5636616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上述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员  谢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敖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