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科明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洪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粤0605民初31093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南海科明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3月2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案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南海科明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02.8元,减半收取计1335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351.4元(佛山市南海科明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科明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 鑫
书记员 罗咏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