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市鼎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4民初7444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三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F1栋22、23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利,北京***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市鼎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街道黄合村下中棚组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曙光,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三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市鼎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744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长沙市鼎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因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三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市鼎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三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长沙市鼎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三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19)湘0104民初744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长沙市鼎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