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川1525执保479号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川1525民初2656号之三裁定书,受理了陈某与毛某、四川某有限公司、宜宾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一、冻结申请人四川某有限公司在中国某有限公司宜宾江北支行账号为XXX的银行存款304750元,冻结期限一年;二、解除被保全人四川某有限公司在宜宾某有限公司江北支行账号XXX的银行存款在304750元范围进行的冻结。经本院执行已解除上述查封措施、已冻结上述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306309.18元,并将结果反馈给业务庭。至此,(2025)川1525执保479号案件全部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