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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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02民初2092号
原告:屏山县鸿钧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屏山县屏山镇凤凰小区(25地块)10幢1层M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29MA69Y1PL53。
责任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晨(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2110334857。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宇硕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江北机电汽配钢材城2幢3层1单元1-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569685999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2210492606。
原告屏山县鸿钧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宇硕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原告屏山县鸿钧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屏山县鸿钧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屏山县鸿钧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8元,减半收取计2154元,由原告屏山县鸿钧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