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腾国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龙腾国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湘西大荒缘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湘0103执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龙腾国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五一大道717号101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077190121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湘西大荒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乾州办事处209国道(原砖瓦厂旁)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MA4L3L795B。 法定代表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湘0103民初864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5年1月6日、2025年4月10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不动产、车辆、收益类保险等信息,查询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卡、财付通、支付宝等账户,本院于2024年7月12日对上述账户进行冻结并依法扣划了1269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7月12日至2025年7月11日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财产如申请人申请继续冻结,请在冻结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继续冻结申请书。 本院于2025年2月6日将被执行人湘西大荒缘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于2025年2月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书,待有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湘0103执61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执行员***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