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191民初180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崔某。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9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