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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倍力粉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鲁0191民初1343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崔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迟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某乙公司向缴纳2024年度累进加价水费2018.75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某乙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明确诉讼请求时间段为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事实与理由:根据济南市城乡水务局、某改委、某信委联合制定的《济南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第九条“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由供水企业收取”、第十条“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本着“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的规定,有权对某乙公司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进行收取。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水务局对某乙公司作出《超定额(计划)用水通知书》,通知书中明确载明:某乙公司应向缴纳2024年度累进加价水费2018.75元。因某乙公司未按照通知书义务,为维护国有资产及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为盼。 某乙公司未作答辩。 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工商档案材料、济水发[2018]114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济南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计划)用水通知书、济南市城市供水价格表作为证据。某乙公司对上述证据未予质证。本院依法对证据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5年4月3日,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水务局向某乙公司出具《2024年度超定额(计划)用水通知书》一份,载明:某乙公司(08-0025):根据《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济南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规定,我局对你单位2024年实际用水数据和计划用水指标进行了比对考核,结果如下:非居民用水1用水指标8311立方米,实际用水量8786立方米,超用水475立方米,其中第二档水量为475立方米,应按基本水价1倍缴纳加价水费,金额为2018.75元;第三档水量为0立方米,应按基本水价2倍缴纳加价水费,金额为0元;第四档水量为0立方米,应按基本水价3倍缴纳加价水费,金额为0元。合计征收超计划加价水费2018.75元。你单位应于隔月1日前向供水企业足额缴纳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缴费地点:某甲公司……。 已将该通知书现场送达至某乙公司注册地。 济南市城市供水价格边显示非居民用水水价6.05元/立方米(基本水价4.25元/立方米,水资源税0.4元/立方米,污水处理1.4元/立方米)。 另查明,《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规定:对公共供水管网内用水单位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征收水费。《济南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规定: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要统筹谋划,分步实施。结合我市用水结构和经济发展实际,率先对重点行业、条件较为成熟的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不断积累经验,完善制度,逐步放大实施范围,直至全面推开。第九条规定:……1、分档水量。计量水量分为三档,第一档水量基数为行业取水定额水量;第二档水量为行业取水定额水量2倍;第三档水量为超过第二档水量部分。2、加价标准。第一档水量价格执行规定的到户水价,第二档水量加价标准为1倍,第三档水量加价标准为2倍……4、计费周期和收取方式。……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由供水企业收取。 本案中,主张的系2024年度(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累进加价水费2018.75元,该部分费用某乙公司尚未缴纳。 本院认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水务局按照水务部门相关政策负责核定某乙公司用水计划,并将该用水计划通知某乙公司。在某乙公司实际使用水量超出核定用水计划的情况下,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水务局已经核算某乙公司需缴纳的2024年度累进加价水费为2018.75元,该费用某乙公司应当及时支付。向某乙公司送达《2024年度超定额(计划)用水通知书》后,某乙公司实际并未支付该款项,现以诉讼方式主张权利,要求某乙公司支付2024年度累进加价水费2018.75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相关证据,应视为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2024年度累进加价水费2018.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某乙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