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02民初7102号
原告: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文化东路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文化东路街道办事处供水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4日立案后,原告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文化东路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