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基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等供用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民初14414号 原告: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普利街10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基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92号236。 负责人:***。 被告:***基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28号软件园B-10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基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基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 原告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