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321民初2784号
原告:安徽汇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经济开发区境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单位员工,住所地江苏省沛县。
被告: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台安县胜利西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汇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汇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98元,减半收取219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