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302财保242号
申请人:安徽汇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经济开发区境内(206国道西侧宿州市龙华矿机有限公司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宁夏同心县同德精细化工园污水处理厂。住所地宁夏吴忠市同心县同德慈善园新材料及装备制造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徽汇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同心县同德精细化工园污水处理厂在银行的存款19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同心县同德精细化工园污水处理厂在银行的存款19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安徽汇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预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