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302民初3506号
申请保全人:安徽汇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经济开发区境内(206国道西侧宿州市龙华矿机有限公司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055769597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盘锦瑞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辽东湾新区一号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584198806T。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徽汇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盘锦瑞德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汇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盘锦瑞德化工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60000.00元,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盘锦瑞德化工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60000.00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