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汇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汇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龙海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2民初7876号 被告:安徽汇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0557695977,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经济开发区境内206国道西侧龙华矿机有限公司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重庆龙海石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6358780XY,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石沱镇宛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汇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龙海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安徽汇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汇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