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302民初3514号
申请保全人:安徽汇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经济开发区境内206国道西侧宿州市龙华矿机有限公司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055769597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3-02-28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州市。
申请保全人安徽汇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汇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应于到期前30日内向本院申请续冻,逾期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