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汇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汇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302民初7125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安徽汇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经济开发区境内206国道西侧宿州市龙华矿机有限公司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0557695977。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02-28出生,住山东省新泰州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5-12-05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汇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汇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号牌号码为鲁C7××**的福田牌汽车一辆,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号牌号码为鲁C7××**的福田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申请人应于到期前30日内向本院申请续冻,逾期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