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汇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汇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宁夏嘉宝石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民初11111号之一 原告:安徽汇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经济开发区境内206国道西侧宿州市龙华矿机有限公司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宁夏嘉宝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青铜峡市大坝电厂北侧、大古铁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汇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嘉宝石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原告安徽汇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汇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汇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元,保全费用1620元,由原告安徽汇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