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民初1358号
原告:安徽汇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经济开发区境内206国道西侧宿州市龙华矿机有限公司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告:***,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安徽汇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经本院查询,本案被告***因不服本案皖宿埇劳人仲裁〔2023〕477号仲裁裁决书,已于2024年2月1日以安徽汇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受理立案,案号为(2024)皖1302民初1293号。故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与该案应并案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4)皖1302民初129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