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12民初3299号
原告:江苏弘扬钢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海镇朝阳闸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8009T。
法定代表人:杨兵,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方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岑村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948J。
法定代表人:於金来,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弘扬钢丝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方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弘扬钢丝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弘扬钢丝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弘扬钢丝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75元,由原告江苏弘扬钢丝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章福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曹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