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9728号
申请人:江苏金帆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金塘西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省长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县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金帆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长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长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金帆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金帆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长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