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9728号之一
原告:江苏金帆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金塘西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省长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县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金帆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长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8月5日以相关纠纷可以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帆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39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059元,由原告江苏金帆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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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朱 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