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南省长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23财保357号 申请人:湖南省长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在湖南省邵阳县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湖南省长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 款17668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长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7668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湖南省长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吕 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