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某某之易电源材料有限公司、湖南省长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执保501号
申请人:淄**之易电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钟楼街道办事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省长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县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淄**之易电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长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之易电源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长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淄**之易电源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南省长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52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