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23执11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市。
被执行人湖南省长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县长阳铺镇能源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305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长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湘0523民初167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将案款60万支付给申请人,并将执行费8400元转入法院账户,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23民初167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邹 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