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民初3612号之一
原告:淄**之易电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钟楼街道办事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湖南省长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县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淄**之易电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长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淄**之易电源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计538元,财产保全费540元,合计1078元,由淄**之易电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民初3612号之一
原告:淄**之易电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钟楼街道办事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湖南省长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县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淄**之易电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长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淄**之易电源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计538元,财产保全费540元,合计1078元,由淄**之易电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