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23执107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长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县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长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长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523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长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线索,于2021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长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财产及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对被执行人***银行卡已予以冻结)、无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无住房公积金,无车辆。**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住所地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湖南省长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过以上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长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长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其他准确有效的财产线索。
2021年11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12月9日,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长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长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并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12月21日,本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长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它财产线索。依据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执行标的的综合分析,本案系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且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长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长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邹 其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