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881民初789号
原告: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务主管。
被告:***,男,1960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告:***,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贺妮